我市執(zhí)行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新標準 補貼最高達1.8 萬元
本報訊(記者 葉能軍 通訊員 趙俊威)根據(jù)財政部、商務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日前,我市將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由3000 元至6000 元調整到5000 元至18000 元。已按原補貼標準發(fā)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將按新標準向車主補貼差額部分資金,每輛汽車獲得補貼標準最高可達1.8萬元。
據(jù)了解,此次下發(fā)的標準明確規(guī)定,符合汽車以舊換新辦法的提前報廢的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由3000-6000 元調整為5000-18000 元。其中,重型載貨車的補貼標準為18000 元,中型載貨車補貼標準為13000 元,輕型載貨車補貼標準為9000 元,微型載貨車補貼標準為6000 元;大型載客車補貼標準為18000 元,中、小、微型載客車補貼標準分別為11000 元、7000 元和5000 元。 1.35 升及以上排量轎車補貼標準為18000 元;1—1.35 升排量轎車補貼標準為10000 元;1 升及以下排量轎車補貼標準為6000元。
同時根據(jù)財政部、商務部有關通知,從2010 年1 月1 日起,允許符合條件的車主同時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和1.6 升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2010 年購買新車的車主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不需要再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已按原補貼標準發(fā)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經有關部門按照程序確認后,由財政部門按新的補貼標準向車主補發(fā)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 年第20 號)規(guī)定享受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如果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由財政部門按新的補貼標準向車主補發(fā)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據(jù)市經貿局工作人員介紹,我市自去年9月啟動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凡合乎規(guī)定提前報廢的汽車,可獲得3000 元至6000 元不等的補貼,但不少消費者認為“補貼過低”!把a貼提高后,主動報廢舊車的車主可能增多。”該工作人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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