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男“被性服務”擊中法律空白
陜西咸陽13歲的男孩鵬鵬,日前和家人到某洗浴中心洗浴。結賬時鵬鵬母親發(fā)現,消費單上多一張鵬鵬簽過字的接受性服務單據。對此,鵬鵬承認接受性服務,并表示技師是問過自己年齡后提供服務的,鵬鵬母親憤而選擇了報警。(8月1日《華商報》)
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男提供性服務,擊中了法律的軟肋。因為按刑法規(guī)定,性侵男性并不涉嫌性犯罪,警方一般只能按治安案件立案調查。
其實,在許多法治國家,對未成年男性的性權利保護,絲毫不亞于未成年女性。在美國,女教師因與未成年男學生發(fā)生性關系被判刑的事件多次發(fā)生:美國威爾明頓市一名小學六年級的科學課女教師被起訴與13歲小學生發(fā)生性關系獲刑10年。警方控告女教師犯有強奸、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飲料等多項罪名。美國亞拉巴馬州一中學女教師,連續(xù)和棒球隊8名男生發(fā)生性關系,其中2名未滿16歲。目前,她以“和未成年少男發(fā)生性行為”罪被捕及起訴。如果罪名成立,她將面臨20年監(jiān)禁。另據英國《每日郵報》2011年11月9日報道,美國一名中學女教師在三個月內與11名未成年學生發(fā)生了性關系,面臨53項指控,最多可能被判60年監(jiān)禁。很顯然,在美國,與未成年男童發(fā)生性關系,不管他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與強奸幼女沒什么差別。
而在我國刑法中,首先男性不能作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因而,對男性實施的任何性侵害都與強奸無關。其次,刑法只明確規(guī)定對幼女性權利的特別保護,而對男童則沒有提供同等保護。在這個案件中,向鵬鵬提供性服務的女技師無論如何不可能構成強奸罪,如果不涉及傳播性病且事先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就不會涉嫌刑事犯罪,警方對其至多只能以涉嫌賣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另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年僅13歲的鵬鵬也已構成嫖娼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受治安處罰。也就是說,由于我國刑法的缺陷,本屬刑事犯罪受害人的幼童,反過頭來還會成為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者。期待有關方面啟動修法程序,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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