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省查處竊電案件累計3964起 群眾舉報有獎
名詞解釋:非法竊電是指以非法占用電能,以不交或者少交電費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用電的行為。
近日,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2014 年,廣東全省共查處竊電案件累計3964 起,補交電費及追繳違約金合計5223.12 萬元(其中,我市竊電案件315 起,補交電費及追繳違約金240 萬元);共發(fā)生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 2103 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19.63 萬元(其中,我市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3 宗,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7.9 萬元)。
竊電成風,形勢逼人
據有關部門統計,廣東汕尾、東莞、韶關、中山、佛山、珠海等地是案件高發(fā)地區(qū)。
在東莞等地,存在一些“專職”竊電人,冒充供電局工作人員作案,協助工廠、商場、酒店等用電量較大的企業(yè)進行竊電,并通過一次性收取費用和對所竊電費進行提成兩種方式非法謀取利益。在汕尾地區(qū),案發(fā)嚴重地區(qū)為陸豐市。由于社會外部環(huán)境、治安形勢復雜,居民法律意識淡薄等因素,陸豐市仍存在“竊電不算違法”的錯誤意識,部分地區(qū)竊電成風。由于竊電嚴重,2014 年,陸豐市被國家公安部列為“竊電問題嚴重”地區(qū)進行督辦。在一些出租屋較多的地帶,有二手房東甚至雇請竊電人員,通過改動租戶的電表,而達到多收租戶電費的目的,嚴重損害租戶及業(yè)主的利益。
而在我市,雖然形勢不如上述地區(qū)嚴峻,但部分人擅自接線用電、故意損壞供電計量裝置等情況也是時有發(fā)現。2014 年,我市竊電直接經濟損失同比下降5.51%,但竊電發(fā)案數呈上升趨勢,共315宗,較2013年上升54%。
警企合作,罪犯難逃法網
據了解,早在2011年,廣東省公安廳便成立了“防范和打擊涉電力違法犯罪中心”,在打擊涉電違法犯罪行為中發(fā)揮了關鍵作用。在我市,公安部門與供電部門分工協作,多次聯合執(zhí)行反竊電檢查。2014 年,在查處市區(qū)某工廠竊電案件過程中,河源供電局與市公安部門聯合出擊,對該工廠利用金屬銅線短接變壓器計量箱竊電作了現場取證和鑒定,在證據面前,作案人對竊電事實供認不諱,確認該廠竊電金額約11 萬元,還依法對該廠追繳了違約金。
針對汕尾地區(qū)竊電案件高發(fā)頻發(fā)問題,省防范和打擊涉電力違法犯罪中心及時督促指導汕尾公安機關開展反竊電整治行動。 2014年7月,汕尾公、檢、法以及供電局聯合發(fā)布通告,全面展開打擊竊電專項行動工作,對 8萬多戶用電戶開展全面打擊竊電專項整治。據了解,2015 年,廣東各地將集中力量嚴打一批影響惡劣的竊電用戶,并依法予以懲處,形成法律震懾作用。
嚴查之下,案件下降5成
近年來,廣東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開展反偷查漏工作,其中,省防范和打擊涉電力違法犯罪中心不斷發(fā)揮平臺優(yōu)勢,不斷創(chuàng)新反偷查漏工作方式,提升了反竊電工作水平。
2014 年4 月,汕尾陸豐被全國“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列為竊電問題突出地區(qū),進行掛牌重點整治。廣東省以此為契機,采取有力措施,以汕尾陸豐為督導示范點,以線損異常的線路和臺區(qū),以及群眾舉報的可疑窩點為突破口,針對重點地區(qū)開展專項整治,努力扭轉掛牌地區(qū)竊電案件多發(fā)頻發(fā)的被動局面。
今年,陸豐繼續(xù)被列為全國竊電問題突出地區(qū),廣東省還將加強督導問責,不定期到汕尾陸豐地區(qū)開展反竊電工作督導檢查與跟蹤問效,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省、地兩級公安機關積極協調,及時反饋管理及進展情況,在反竊電工作方面凝聚了合力,取得了明顯成效。
在公安、經信、供電等部門聯合下,2014 年廣東地區(qū)竊電發(fā)案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數跟 2013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55.66%和34.49%。
竊電手段隱蔽,取證困難
雖然一些竊電案件被查處,反竊電工作仍困難重重。“個別經營者為減少企業(yè)經營成本,仍不惜鋌而走險,實施竊電。”省防范和打擊涉電力違法犯罪中心相關工作負責人表示。
據介紹,目前竊電形式層出不窮。如某酒店用戶采用高技術手段,切開電費計量裝置后的電纜,用兩條導線連接電纜芯,利用電纜二次回路進行分流,實現少計電量少交電費的目的;某市場用戶擅自更換電表,或更換計量裝置的電流互感器,少計電量而達到竊電目的。還有部分用戶私自對計費裝置二次線路進行人為剪斷,造成電表誤差,或采用直接搭線、繞開計量裝置直接搭線等其他方式竊電。
這些竊電手段的共同特點是,表面隱蔽,毫無痕跡,不開展專業(yè)的專項檢查,一般難以發(fā)現。
電能是無形的特殊商品,定量計算不如實物商品精確、直觀。長期以來,查處竊電一直存在取證難、查處難等情況。而陸豐等部分地區(qū)社會治安環(huán)境復雜,查處竊電行動可能遭遇各種阻撓,如拒絕簽收查處通知單,動用各種社會關系或勢力干預,恐嚇反竊電人員,甚至暴力對抗、聚眾圍攻、毆打用電檢查人員等,反竊電工作十分艱難。
對此,有關部門呼吁,當前我國全面推進法治建設,企業(yè)和個人不要鋌而走險實施竊電,不要以身試法觸犯刑律,合力營造良好的用電環(huán)境。
鏈接
竊電行為包括:
《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禁止以下竊電行為:
1.在供電企業(yè)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yè)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刑法:
竊電500元以上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盜竊罪的處罰有3個量刑幅度,即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 元至2000 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3 萬元至10 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三個幅度分別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另外,按照我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竊電客戶除了要補交電費外,還需繳納3 倍的違約金。舉例來說,如一企業(yè)用戶每個月竊電1 萬元,一年后被發(fā)現竊電,該戶需補交電費12 萬元,加上3 倍違約金36 萬元,共需繳納48萬元。
舉報有獎:
最高獎勵竊電金額的10%-20%
按照廣東電網出臺的《對檢舉、查獲竊電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有關人員的獎勵辦法》,竊電案件的舉報人及協助查處的公安機關等相關人員將得到獎勵,獎勵金額以供電局查獲的竊電金額為基數進行計算。
對只檢舉但不直接參與現場偵查的檢舉人,按追回竊電金額的5%-10%進行獎勵;對檢舉且直接參與現場偵查、提供查獲重要線索的檢舉人,按追回竊電金額的10%-20% 進行獎勵;對協助查處的其他有關人員,按追回竊電金額的5%-10%進行獎勵。
舉報方式:撥打110 報警,或撥打95598 供電服務熱線。
本報記者 戴湄 通訊員 鄺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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