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xié)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條 《反間諜法》所稱“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所稱“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第四條 《反間諜法》所稱“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反間諜法》所稱“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
第六條 《反間諜法》所稱“資助”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向實施間諜行為的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二)向組織、個人提供用于實施間諜行為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第七條 《反間諜法》所稱“勾結”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二)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三)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lián)系,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一)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三)捏造、歪曲事實,發(fā)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五)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七)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八)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熱點圖片
- 頭條新聞
- 新聞推薦
最新專題
- 酷暑時節(jié),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fā)高發(fā)季節(jié)。近日,記者走訪發(fā)現(xiàn),雖然市區(qū)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為嚴防溺水事故發(fā)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