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下月起施行
本報訊 記者 鄭婷影 通訊員 藍文康 日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于2019年9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同步施行。
據(jù)了解,《決定》按行政區(qū)劃將我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分為15、25、30、40、50元/平方米五檔,其中我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為:源城區(qū)50元/平方米,紫金縣、龍川縣、連平縣、和平縣、東源縣30元/平方米。
此外,《決定》對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按照所在地區(qū)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征收。《決定》實施后,對調節(jié)我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加強耕地管理保護將繼續(xù)發(fā)揮積極作用。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它不是一個新稅種,1987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并于2007年12月進行了修訂。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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